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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有有奖销售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7 生效日期: 2000-05-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工商广[2000]l66号

各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最近,本市一些超市和电视、报纸媒体上出现“脑白金”保健食品促销广告,称:“买脑白金、送福利彩票、赢百万大奖”,并在显著处标明“最高奖金100万元”,引起社会反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的有关规定,这一有奖促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此类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现根据工商公字[1999]第79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通知如下,请各分局立即转告辖区内的广告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一、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促销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
  1、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利用各类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2、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3、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二、利用赠送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但该彩票的最高奖额低于5000元的,由于该有奖销售的中奖机率的不确定性,广告中不得将彩票的奖额作为经营者的有奖销售的奖额进行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三、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广告审查,对促销广告中含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仍然违法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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