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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税函[1996]131号文有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8 生效日期: 1996-05-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6]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96]13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换证工作的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的换证工作统一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底前)。主要工作是传达总局文件精神;进行纳税户摸底;开展换证宣传、发布换证公告(省局将于5月中旬在《福建日报》连续刊登《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加大换证的宣传力度)等。
  (二)换证实施阶段(7月至9月份)。在全省各地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确保新证及其副本在10月份以前全部换发完毕。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份)。换证结束后,各地要自行组织验收,并于10月10日前向省局书面报告本地的换证情况,并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同上报。省局将抽调各地、市干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的换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便向总局上报工作总结。

  二、关于税务登记表、登记证的印制。为了保证全省换证工作的统一、规范进行,省局将统一制作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框架和内芯、副本封套和内芯,6月底送达各地、市使用。请各地依照总局的质量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处。

  三、有关登记证的工本费结算办法将另行函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


国税发[199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国务院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调整的征管范围,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对现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登记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管、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应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印制。税务登记框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自行统一制作,要求美观大方,方便纳税人并尽量减小成本。其他要严格按总局式样要求制作。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包括框)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淮,不得擅自印制。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有关材料及规格说明
  四、换证程序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77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公告文本(见附件1);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五、换证方法及步骤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从1996年4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1日前为准备宣传阶段;5月至9月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各地务必在5月1日之前准备完毕;换证工作书面总结。务必于10月10日之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统一认识、加强宣传
  本次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对于澄清税源,完善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征管程序,明确征管职责,实现征管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宣传的重点应放在“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意义与作用及具体的办证程序上。
  七、密切部门配合,便利纳税人换证
  在税务登记证办理换发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加强配合,尤其是基层直接办理换证的单位,在换证期间要合署办公,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并应加强与当地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防止和减少出现漏征漏管户。
  八、及时沟通情况,注意信息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对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来自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必须密切注意,及时研究对策,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随换证工作总结上报总局。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具体问题另行下文明确。
附件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巩固新税制及分税制的改革成果,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的新形势,尽快建立税收征管新秩序,根据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4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现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  月  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更换。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特征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不同,其主区别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底纹与颜色。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税务登记证正本填写项目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应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等地址等,副本不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税务登记换证,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以国标统一代码标识作为税务登记证号码,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字。
  四、换证程序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尚未领取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应当先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示无误,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五、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止供应发票。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是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这对于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明确征纳双方的职责,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附件2: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
国税函[199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我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通知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统一制作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所用材料规格附后)。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印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的种类及主要区别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不同,其主要区别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底纹与颜色。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二、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应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印制。税务登记证框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统一制作,要求美观大方,方便纳税人并尽量减少成本。其他要严格按总局式样要求制作。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包括框)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印制。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有关材料及规格说明(略)
附件:税务登记证材料及规格说明
  一、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双面光进口铜版纸,成品尺寸43CM×31.5CM,属五开版。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黑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黑体。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枣红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4.5CM×17.3CM,厚度8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墨绿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二)内垫材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样采用0.2CM厚度双层黄板纸2块尺寸,16.6CM ×11.7CM。
  (三)附加材料:在外皮材料和内垫材料中间夹一层海绵,尺寸16.6CM×11.7CM,厚度0.1CM。
  (四)内封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枣红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4.5CM×17.3CM,厚度2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墨绿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五)内透明膜: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2块,尺块17.3CM×10CM,厚度18丝。
  (六)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税缴”、“国家税务总局监制”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双面光进口铜版纸,成品尺寸23.5CM×16.5CM,属18开版。
  (二)印制: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黑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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