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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价格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发[2002]125号

省管各游览参观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景点价格行为,加强管理,树立典型,促使我省景区景点价格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决定在省管游览参观点开展旅游价格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活动。

  一、旅游价格管理“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落实本单位内部的价格管理责任制;
  2、全面执行价格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没有乱涨价、乱收费及价格“回扣”行为;
  3、较好坚持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及旅游商品价格明码标价、规范标价制度;
  4、全年没有价格违纪问题(查后属实)的投诉举报。
  二、评选办法:每年评选一次,比例控制在省管景点的15%以内。“先进单位”不搞终身制,可连续当选。
  “先进单位”由各游览参观点和社会有关方面按照上述条件推荐,省物价局研究确定,发文表彰,授予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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