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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省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防控“非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79号
    
 
并政办发〔2003〕79号 
 
省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省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防控“非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防控“非典”工作的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安排部署,高度重视“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防控“非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完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全体动员,规范管理,科学防控,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和松懈情绪,坚持不懈,恪尽职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抓好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坚持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切实把防控任务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每个干部职工。坚持每天检查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的身体状况和体温状况,登记造册,汇总掌握,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 
  三、加强对办公区、宿舍区、生产区的管理。严格实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严禁商贩等无关人员进入。对来访者必须严格登记,并测量体温。进出车辆要进行登记和消毒,对驾驶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宿舍区、生产区实施规范的封闭式管理。 
  四、严格执行消杀制度。对办公区、宿舍区、生产区、公共场所、文化健身活动场所及公共卫生设施等要每日定时消毒。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扫内外卫生,清除卫生死角,及时对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创造清洁的工作生活环境。房屋装修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五、减少各种集体活动。尽量少举办大型活动和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教育干部职工不搞大型集会,不搞集体聚餐,不大操大办婚丧嫁娶。 
  六、做好隔离人员、隔离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出现疫情的单位要按照市区两级防控部门要求,立即隔离人员和相关场所。组织专门队伍,对本机关、本单位的隔离观察者和隔离区域进行监督,劝阻无关人员出入。及时了解隔离场所内职工家属情况,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对各种垃圾及时消毒清运。 
  七、切实关心“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任何单位不得与“非典”或疑似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得采取放长假、回乡治疗等方式将患者推向社会。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 
  八、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执行有关防控要求,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和配合属地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九、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让广大干部职工及家属了解“非典”特征和防治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并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体质和免疫力。 
  十、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防控“非典”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认真查找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死角,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改进。对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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