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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企业裁减人员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0 生效日期: 2000-03-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此举将为政府今后有效控制企业岗位流失、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促进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企业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裁员,但有4类人员不可以被裁减。
  根据《办法》,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一种情况是企业已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另一种是企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并已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等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列入裁减人员范围。
  企业不得裁减的4类人员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办法》对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操作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首先,企业要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方案内容包括:1、被裁减人员名单;2、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3、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第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同时还规定,企业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向工会代表通报,并优先从尚未重新就业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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