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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 2002-08-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5日

  关于我省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要求,按照我省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及农村学校的实际状况,现就2002年我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提出下列贯彻意见:
  二、按照国家三部委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及上浮不超过20%的要求,我省农村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学期每生92.5元,农村初中“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学期每生150元。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与财政投入以及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以省上规定的这一标准为最高限额适当下浮。
  实行“一费制”学校的收费收入,除支付课本费外,主要用于维持学校运转,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保证促进学校的英语和信息技术课的开设;用于解决学生冬季在校学习时间取暖所需的设备及水、电和燃料的费用;用于解决学校按教育。宣传部门的规定,组织学生观看科技、德育、法制等教育影片、晚会和公园门票费用;用于解决按规定由学校组织、卫生部门认可,每年一次的学生体质检测及省直教育、卫生等部门布置的各种防疫费用;用于班级为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而组织的学生集体活动费用;用于修建学生车棚及支付车辆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试行“一费制”的县区,学校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要继续使用经济实用型的黑白版教材。因客观情况所限,学生确需寄宿,且有住宿条件的学校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住宿费。住宿费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查,从低核定。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试行“一费制”的县区,学校要继续做好济困助学工作,继续做好为贫困县农村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工作,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具体减免数额由学校确定。县区要采取措施,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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