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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中小学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 2002-07-3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检发[2002]8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近期,正值各地中、小学校录取新生之际,大多数学校能够按照教育收费政策收费,但仍有不少中小学借招生之机乱收费,新闻媒体均有所报道。为此,省物价局召开了陕西省部分中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会议,要求省管各学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报告。同时布置了全省中小学收费检查工作。现就开展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中小学校(包括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检查时限:2001年以来学校收费情况,重点是检查2002年秋季新生收费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除收取规定的学杂费外,强行收取学生个人“赞助费”、“建校费”等费用;
  2、违反规定收取与招生录取分数挂钩的各种费用;
  3、超标准、超范围或自立项目、标准收取学生的各种费用;
  4、违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5、其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8月5日至31日为自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上统一安排,认真抓好这次检查工作。

  四、要求
  中小学乱收费已经成为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收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开展检查。各地要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公开处理。
  检查结束后,各市将检查的书面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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