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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农业机械技术学校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6 生效日期: 1995-09-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5]23号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明地税政一[1995]121号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不属于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学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的各类学校。经正式函请省教委答复:“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不属于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学校。”

  二、农用车驾驶员培训不属于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农业机耕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技术培训仅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冶、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文明确: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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