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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经贸部[1999]外经贸资发第573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1999]319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下发后,各审批机构在新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凡技术引进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以下统称为技术引进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或作为独资企业章程的附件的)(上述合同或章程以下统称为合营合同,其附件以下统称为合营合同附件),必须在批文中明确所批准的合营合同包括技术引进合同附件(写明该技术合同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和合同限期),待技术引进合同正式签署后生效(技术引进合同一般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正式签署)。外商投资企业凭此批复和其他文件,办理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等购汇付汇手续。
  二、  本通知下发前,对过去已批准(或未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凡未办理过《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审计报告和其他文件,办理技术引进合同项下购汇付汇手续。  凡技术引进合同金额不明确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审定的审计报告向市外资委办理技术合同确认手续。凭市外资委项目审批处发放的技术引进合同确认书和其他文件,办理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购汇付汇手续。
  三、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购汇付汇时,需附设立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式签署的技术引进合同正本(审计报告或技术引进合同确认书)、发票、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如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汇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在该企业设立的批复上或审计报告上或技术引进合同确认书上注明售付金额、日期,加盖“已供汇”印章,并收回上述文件。如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购汇付汇的,只能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累计售汇金额不得超过批准金额。
  四、  各审批机构应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和管理。 各审批机构应负责汇总上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进口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外资委(项目审批处)。 外汇管理局负责汇总上述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进口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一式两份,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外资委(项目审批处)。
  五、  已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购汇付汇时,按上海汇发[1999]417号文规定办理。
  六、  凡技术引进合同中有关不确定性条款执行时,必须由合同当事人补签执行协议。按此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及办理购汇付汇手续。
  七、  外方以技术出资的,不属于确认范围。
  八、  凡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的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仍按以前规定,一律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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