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试行)的请示》收悉。据市政府沪府发[1999]27号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2000]108号发布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可收取担保费。收费标准为:年初贷款本息余额×年担保费率1.0%。每万元贷款担保费速算额见附表。
二、担保费应在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三、该收费标准适用于纯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业务,自你公司开业起试行半年。
二OOO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