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会[1999]182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9]44号)转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对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属子公司,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财会字(1999)44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