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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交通部颁发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省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均应取得相应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从2002年7月1日起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
二、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员按其驾驶执照所在地自主选择到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审核确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市级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符合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陕交发[2002]39号)中规定可直接发放或换发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驾驶员,必须在2002年7月1日前到当地市级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运政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三、2002年7月1日起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进行检查,对未持《从业资格证》的营业性驾驶人员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格处罚。
特此通告
陕西省交通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