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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 2002-0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发(2002)5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改革和稳定的大局。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把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办发[2002]11号)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要求,现就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组织力量全面清理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一些部门和单位自立名目收取费用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损害下岗职工利益,给再就业工作设置障碍的行为,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和查处。要坚决取消各地、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微机费、文明经营保证金、过塑费、执照框费、名称查询费;税务部门收取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环保部门收取的占道许可证工本费;房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市容部门收取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

  二、为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靠自身努力开辟就业门路,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以下收费予以免收:
  1、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3年内免收全部行政性收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书费;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4、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证工本费;
  6、城建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

  三、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中的下列收费减半征收:
  1、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
  2、营运车辆线路牌费;
  3、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4、驾驶证年检费;
  5、再就业培训费;
  6、职业资格考试费。

  四、下岗职工就诊及其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酌情减收门诊挂号费、床位费,中、小学校可适当减收杂费。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商请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在春节、国庆节等节日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动用副食品价格风险调节基金,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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