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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两侧实施破墙透绿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 1999-12-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市政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制订的《上海市道路两侧实施破墙透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O年二月二日
  

上海市道路两侧实施破墙透绿暂行办法
   为拓展本市道路两侧绿化空间,营造城市绿化景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沪府发[1999]3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凡市区道路两侧的公园、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体育场馆、文娱活动场所,商务楼、宾馆、饭店,住宅、别墅和机关、企业、其它事业单位等临近道路的庭院,都要建成(改建)能展示庭院绿化的透空围墙,实现绿化资源社会共享。
   二、实施原则
   1、各类新建建筑物率先实行。从现在起,凡市区道路两侧新建各类社会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住宅建筑等,都要按规定比例配置绿化面积,并相应建设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的透空栅栏或透空围墙。
   2、重点先行、分步实施。对现有的实心围墙,近期先以市区主要道路为重点实施破墙透绿,然后再对其他道路逐年安排计划,分批推进。
   3、破墙透绿与环境整治相结合。要与正在开展的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旧区改造、创建文明小区和整治景观道路等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破墙透绿。
   4、以业主为主,政府适当扶持。按照市、区政府确定的破墙透绿计划和景观环境整治要求,凡涉及破墙透绿的主管单位或业主都要积极配合,按要求组织施工。对在财力、物力方面确有困难的,其上级部门和辖区政府要给予适当帮助。
   三、具体分工
   1、市市政委办公室是实施破墙透绿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破墙透绿工作规划和政策的制订,以及组织实施工作的协调。
   2、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施破墙透绿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在审理破墙透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透绿围墙的式样、色彩、高度、使用材料等作出具体规定。
   3、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破墙后的庭院绿化调整、建设的指导和绿化行业管理。
   4、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公有住宅破墙透绿工作的实施。
   四、相关事项
   1、各区政府要根据全市的总体规划,每年制订本辖区破墙透绿实施计划,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按质按量完成破墙透绿任务。
   2、各区要选择一个样板路段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作推广,以分期分批推进破墙透绿工作。
   3、市、区政府将每年所需的破墙透绿补贴经费,列入年度计划。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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