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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农机销售市场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08 生效日期: 1991-01-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1]6号

现将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农机销售市场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农机销售市场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机械由独家经营变为多家经营,集体、个体农机经营网点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多渠道、多成分、多形式并存的新市场。这对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不少低劣农机产品充斥市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据调查,全区约有85%的集体、个体农机经营户销售无厂名、无商标、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农民购置这些产品很快就损坏;个别经营户为了谋取暴利,将老化、废旧农机产品翻新,或用劣质零配件拼装柴油机和手扶拉机出售;有的盲目引进外省产品,冲击市场;一些经营户和单位违背国家价格政策,套购紧俏农机产品,随意哄抬价格;一些农机经营户采取不开合法发票、不入帐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不交能源交通基金与调节基金,等等。为了扭转农机市场的混乱局面,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精神,特就清理整顿我区农机市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1991年3月开始,各级政府组织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农机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重点是集体、个体农机经营户。整顿农机销售市场的制度思想是:确保农机具质量,促进工农业生产、方便用户。因此,农机销售上仍然要实行多渠道、少环节、节约流通费用,供应农民适用的物美价廉的农机具。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现有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的场地、店容和经营农机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条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合格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农机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格意见书,再按有关政策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要接受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凡不具备经营农机商品技术服务条件和对用户不承担“三包”责任的,以及不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一律不准经营。为了防止劣次、假冒、报废和国家公布淘汰的农机产品流入市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农机产品要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一经发现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整顿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其剩余产品,凡质量合格的,由当地国营农机公司按调拨价进行收购,或允许在一定限期内销售完毕。

  二、一切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都要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现行的差价率,同一商品、同一厂牌,在同一市场上执行同一价格率,要做到货源产地公开、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管理上要制度化、规范化。对违反物价规定或采取不入帐、不开合法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的由物价、税务部门照章予以经济处罚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国营农机公司是农机市场的主体,在调控、导向市场和储备抗灾救灾物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农业银行应在贷款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各级农机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拓宽服务领域、疏通供应渠道、降低流通费用、加快资金周转,增加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后劲。要坚持面向农村,大力开展“三包”优质服务,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用户第一,坚持杜绝以权谋私,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支援农业生产。
  国营农机公司的职工不准停薪留职从事农机经营活动,对内部兴办的只收费不投资的明公暗私的门市部应予取缔。

  四、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精神,小拖拉机、小柴油机(简称两小),主要由国营农机公司和“两小”生产企业经营,林业、农垦、华侨等厅、局物资供销公司,可为本系统农、林场、站服务经营“两小”整机,其他集体和个体经营户不许经销“两小”整机。
  对区外“两小”货源的购进要实行计划管理。首先各地要按照桂政发(1990)43号文件精神立足于区内生产、配套,各级农机经营单位确需购进区外“两小”产品,要向产区农机公司编报计划,由区农机公司农机公司择优定点订货,生产厂家按计划直接发货给各地、市、县农机经营单位。为保证农机产品质量,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不准经销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技术推广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不属于自治区定点的厂家的“两小”产品,各级农机公司不得随意购进,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办理结算手续。各开户银行不能为县(市)农机公司办理直接对区外“两小”生产厂家结算付款业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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