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2]21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陕财办会[2001]62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采用防伪印刷技术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含信息IC卡)的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该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层层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原印发的《关于重新核定会计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陕价费调发[2000]5号)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