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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理业中有关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8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本市代理业中的若干税政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专业从事公路客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票款全部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客管处的公路建设基金、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旅客保险费以及支付给运营单位的运费、路桥费,就其余额按 “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公路客运自运业务,按票款收入全额,包括站务费一并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从事港口客运代理的单位以票款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代理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以运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码头设施使用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专业从事货运代理的单位,其货代业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应按上海市税务局沪地税一[1995]60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准予扣除支付给港口单位的费用,具体是指由交通部制定的《港口收费规则》中明确的货物港务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此外对代理委托方支付的“报送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即原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费、动植物检疫费、出入境卫生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储费和货物保险费也可准予扣除后征收营业税。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其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对专业从事货运装卸代理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装卸货物而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可扣除支付给港务公司的货物装卸费、货物装卸车费、货物火车、驳船的装卸费、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和杂项作业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对专业从事船务代理的单位,为船主提供引航、移泊、拖轮等各种服务时,其向船主收取的船舶业务代理费收入或船务代理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对专业从事餐饮代理的单位,为客户联系供餐单位,按客户实际用餐金额与供餐单位进行费用结算,其在该项业务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对经批准专业从事代理外派劳务输出的单位,其向应聘录用的劳务人员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收入,可扣除其中支付的公正费、签证费,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对各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安置和分流下岗职工所取得的由企业、财政、劳动保障局三方筹措的专项工作经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九、对专业从事代办报关代理的单位向委托人收取的代办费收入,可扣除支付预录入公司的录单费和支付给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出入增检验检疫费”,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本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上述扣除项目一律凭付款发票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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