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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林业基金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24 生效日期: 1990-07-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深化林业改革,使培育森林资源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林业基金制度,现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有条件的地、市、县,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也可逐步建立本级林业基金,并参照自治区林业基金制度,拟订本地的实施办法。
为使培育森林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林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提取集中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政管理费。
  (二)自治区财政拨款用于造林营林资金。国家林业部下拨的用于发展林业和保护林业的资金。
  (三)银行贷款。
  (四)国营林场按规定上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资金。
  (五)林业部门用林业基金投资开发、经营的用材林、经济林以及其他项目的纯收益。
  (六)采取有偿使用回收的林业资金。
  (七)农业开发投资中用于造林绿化的部分。
  (八)其他渠道筹集发展林业的资金。
二、 林业基金使用范围
  (一)造林营林支出:
  (1)荒山荒地植树造林、飞播造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造林贷款贴息;
  (2)封山育林、幼林抚育及改造残次林;
  (3)种苗生产及良种繁育;
  (4)森林资源清查、建档、造林规划设计。
  (二)森林保护支出:
  (1)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装备及设施;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源林、海防林管护;
  (3)改燃节柴补贴。
  (三)林业科研教育支出:
  (1)林业科研课题及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2)林业教育和技术辅导、培训。
  (四)更新改造支出:
  (1)林区维持再生产的道路、桥梁建设及其维修、改造、养护;
  (2)为改善木材水运条件进行局部河溪疏通整治、简易过坝及防洪设施;
  (3)伐区简易房屋、零星基建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技术推广站、林业派出所、乡村林场建设补助;
  (4)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基础设施。
  (五)林政支出:
  (1)林政管理和办案经费;
  (2)林政机构、木材检查站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及人员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建设补助;
  (3)林业公安、林业检察、林业审判人员经费、装备及设施。
  (六)其它支出:
  (1)林业宣传;
  (2)经林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保护、发展林业的各种检查评比及奖励;
  (3)林业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补助。
  以上林业基金的开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对非生产性支出要严加控制。
三、 林业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成立自治区林业基金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林业的领导和林业厅、财政厅各一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的林业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区林业厅。
  (二)林业基金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预决算制度,实行计划管理,严格经济核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专户储存,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林业基金一般实行无偿使用,亦可部分有偿使用。
  (四)林业基金制度由区林业厅、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下达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出入的,按本制度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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