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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22 生效日期: 1987-05-22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土(监)字[1987]第4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都很重视,对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抓了贯彻落实。这次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规模大、时间长、效果显著,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强化土地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参加清查的专业人员近200万人。已清查完和正在清查的县(区)2306个,占全国县(区)总数的81.6%。查出违法占地案件493.9万起,违法占地387亩;已处理276.3万件,占违法占地案件总数的56%。 
  但是,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任务仍十分艰巨。首先,清查工作发展不平衡,除辽宁黑龙江湖北山东浙江外,多数地方要到下半年才能完成。江苏、内蒙、云南河南甘肃天津西藏等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将难以达到中央的要求。少数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清查进展缓慢甚至处于停顿状态。军事单位占地的清查工作还没有开展。其次,已经查出的大量违法占地案件,44%还没有处理;某些地方今春以来出现了违法占地“回潮”现象。个别地方向中央写了报告以后,认为清查工作已“交帐”,放松了领导,不利于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地完成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任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七号文件,现将深入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中发(1986)7号文件精神,重点抓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进展迟缓的后进地区和城市,抓好违法案件的处理和清查后续工作,保证在年底前圆满完成清查任务。 
  二、正在开展清查的地区,要注意清查的质量,不漏“死角”,不走过场。还没有开展清查的地区,必须在六月底前对清查工作作出部署,制定措施,落实清查领导小组和专业清查队伍,确保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对清查消极甚至顶着不办的地方,要按中发(1986)7号文件的要求,追究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三、排除各种阻力,秉公执法,抓好违法占地案件的处理。这是刹住乱占滥用土地歪风的关键。在处理时,要正确执行政策和法规,做到宽严适度,合情合理合法。当前特别要抓紧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违法占地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界限,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对抗清查、影响很大的,要从严处理。对清查以后重犯及今年以来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更要从快从重依法惩处。 
  四、认真搞好对清查结束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地可根据我局(1986)国土(办)字第14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和办法。可以采取地区自检和省统检相结合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的地区要及时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做好清查的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土地管理制度。不合格的地区,要进行“补课”,缺什么补什么并限期完成。 
  今年年底,我局将对历时两年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准备。 
  五、对于1982年以前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是否清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这次没有力量清查的,可放在以后与土地调查结合进行。 
  六、对于违法占地单位、个人经处罚后允许继续使用土地的,要补办手续。占地数量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对补办手续作出具体规定,凡是1987年1月1日以前遗留的问题需补办手续的,一律不占今年的用地指标。 
  七、对经中央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和特区的土地越权批用问题,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条件和需要,可以免予处罚,按规定补办手续。从1987年1月1日起,凡是违犯《土地管理法》越权审批土地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八、铁路用地、农场非农业建设用地、风景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央直属单位的用地,都要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清查部署进行清查。可以采取单位自查为主,当地政府指导检查为辅的清查办法。清查后由当地政府进行验收,登记发证。希望这些用地单位和部门积极认真地搞好清查工作。 
  九、军事单位占地的清查工作,要尽快开展起来,争取今年年底结束。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处理好土地纠纷,建立和完善军事用地的土地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要在年底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写出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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