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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4 生效日期: 1994-10-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4]3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局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一段时期,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务局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予明确如下:   一、由于增值税务局专用发票机外发票到货较迟,省电力工业局所属供电部门未能及时合用增值税志用发标的机处发标,为此,对一般 纳税务局人从上述供电部门购进电力所取得的普通发标,在职994年10月底之前可以作为计长时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该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购进电力进项税额=购进电力金额/(1+电力适用税务局率)*电力适用税率
  二、省电国工业局期限初存货已征税务局款由省电国工业局本部及其下层电厂、供电局分别计算,确定动用。电厂、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局机关负责审核、报批。经批准后,电厂、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局应将已批准允许动用税务税款以书面形式并附《期初存货动用情况早报表》(复印件),通知省电罗工业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省电国工业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在结算增值税税款时,对其允许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省电力工业局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固定资产(除建筑物处)修理,并且财务制度规定在生产费用列支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外贸出口货物除外)支会的运输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六12号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对直接以天然资源为原料生产陶瓷、石板材、石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务局人的乡镇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规定,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六、省局明伟电报明电影机025号文件对家业生产资历料,粮油暂缓征收增值税务局之后,企业销售上述货物所取得的收入,虽然只填开普通发票,但还应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进的规定计长时期销项税务局额外负担和应纳税额外负担,其缓征的应纳税额,应按有关会计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七、企业因受自然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的,按国务院国发(1994)24号文件规定,应采取生产自救和各级财政补巾的办法解决。为增强受灾企业生产自救能力,对受灾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抵扣可适当放宽。但对涉及放宽抵扣期限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企业,不论其金额大小,应与正常动用的期限初存货已征税务局款一并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务局审批。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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