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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咸阳彩虹厂天然气价格优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管调发[2001]111号

省投资集团公司,咸阳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2001]第18次省长会议关于取消对咸阳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天然气优惠价格的精神,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对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天然气价格优惠,执行咸阳市统一销售价格。咸阳市天然气公司供彩虹厂天然气销售价格按每立方米1.35元执行,省天然气公司供咸阳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按每立方米1.04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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