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1]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你行《关于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收取业务费用的请示》(西银结字[2001]382号)收悉。根据我省银行电子结算业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外省市相关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在为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收费对象:
1、同城票据自动清分过票服务费(包括支票、本票、退票等),收费标准每笔1元。
2、不计数据信封交换服务费每件4元。
3、各会员单位营业网点入网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结算中心与会员单位协商确定,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以上服务费收取对象为各金融机构及营业网点,各银行不得向客户转嫁。
二、结算中心须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并依法纳税。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