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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28 生效日期: 1987-02-28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土(监)字[1987]第1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的会议纪要》(国办发<1987>5号),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管理的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原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农牧渔业部的有关土地管理业务连同人员,已划归国家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机构,同时将现在由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管理的有关业务和人员归并进来。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土地管理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力求精干。县以上各级土地管理机构,要把原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的土地管理人员编制抽出来作为基础,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级国家机关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主要从国家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在各地落实乡镇编制中一并安排,不一定再增编增人,可从现有人员中指定人员分管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内部机构要精干,领导班子和人员配备结构要合理,既要有熟悉综合部门业务的人员,又要有熟悉城乡土地管理业务的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直接为土地管理进行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归土地管理部门,或筹建土地管理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所需编制由各地确定。原在各部门的土地管理资料,应尽快移交给土地管理部门。 
  对土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尽快创造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推动土地管理工作向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的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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