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拨)付管理,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和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单位自筹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按采购形式和拨付方式的不同分为集中采购资金我分散采购资金集中采购资金和分散采购资金近照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配套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支付或拨付。
集中采购资金照本规定支付。分散采购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拨付。
第四条 集中采购资金出包括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和支付给招标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
第二章 资金支(拨)付程序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集中采购项目资金铁支付、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并开设'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统一结算政府采购资金按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将列财政预算的资金采购计划、分期划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第六条 集中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将应付款项按照采购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分期或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和招标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财政部站按采购验收书和有效采购合同的付款给定,办理价款或余款的直接支付手续。
集中采购项目经验收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供应商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期间、预算单位如需使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部分验收使用,财政部门将视验收情况支付相应的部分款项。
第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发生纠纷时,在纠纷未解决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支该合同采购款项。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八条 资金拨付核算办法:
一、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款项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 列支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预算支出--X类-X款-X项贷:国库存款
(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收到采购资金锂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三)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款项时会计记: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款贷:银行存款
二、货物(工程、服务)经验收合格,支付全部或差额部分采购资金铂,财政部门开具《上海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
(一) 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上海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作如下账务处理
1、 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经费支出-X类X款贷:拨入经费-X类X款
2、 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事业支出-X类X款贷:财政助收入-X类X款
3、 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X设备(分类详细登记)贷;固定基金
(二)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下同)有二级单位和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采购进口物品,如需用外汇资金付款的,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人民币划入采购单位账上,由采购单位根据外汇管理办法兑换成外币。有关资金铁支付,账务处理按原办法办理。
四、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正常开支的经费支出一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