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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启用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印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1 生效日期: 2001-12-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监发[2001]13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编办发[2001]162号文件的批复,成立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省价格认证中心为陕西省物价局下属处级事业单位,经费形成为财政全额拨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中央驻陕和省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直接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涉及各种标的物价格进行鉴证;对市、县(区)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和跨地区案件的涉案标的物价格进行鉴证;接受委托,对市场主体及公民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对市、县(区)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有争议的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受省物价局委托,负责全省价格鉴证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
  从即日起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正式对外办公,开始启用“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原陕西省价格事务所停止对外办公,“陕西省价格事务所”印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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