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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及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0 生效日期: 2001-11-2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至氵皂河、漕运明渠、幸福渠三大城市排洪系统治理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实施该项目对加强和完善我市的基础设施、改善生态及投资环境、防洪保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由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所在区县政府配合,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以下标准:
  国有土地无偿划拨;集体有证土地,菜地15000元/亩,水浇地13000元/亩(含果园地、苗圃地);宅基地13000元/亩(含场地、坟地);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临时用地每年补偿1500元/亩;土地复垦费补偿600元/亩;农作物青苗补偿费为400元/亩。
  鉴于国家正在逐步制定和出台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措施,为确保城市排洪治理工程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城市排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耕地占用税”缓交,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办理。免交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菜田开发基金、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造地费、市政建设配套费。
  土地征用后,需要对人员进行安置的,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由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管理处(简称建管处)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2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50~22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00~16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50~70元,窑洞每平方米补偿30~50元,砖围墙每延米补偿20~40元,土围墙每延米补偿10~20元。
  坟墓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3年以上的旧坟每座150元。
  灌溉机井补偿标准,根据深度每眼补偿费1000一8000元。
  农用电杆迁改费每根补偿200元。预制厂砼地面每平方米补20元。
  确需砍伐的成年挂果树每株补偿70~90元,其它成材树和未挂果树每株补偿20~30元,果树苗每株补偿1~3元,未成材树每株补偿1~2元,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建设取土、堆土用地,按临时用地标准补偿。
  拆迁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数量以建管处与当地政府现场核实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违章建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对被征用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通讯、管道、水井等(含地上、地下设施)不予补偿,限期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费用自理,其中国家重点电力设施及主干网通信设施的拆迁,可按材料费作适当补偿。
  四、凡属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设施、树木、农作物都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清理,不得借故拖延。对于无理阻拦和扰乱施工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领导,顾大局,识大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全力以赴地支持城市排洪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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