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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率提高后改变退税申报方法的代电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6 生效日期: 1999-08-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发布文号:

  自今年7月1日起,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出口货物达60%以上。由于本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发生在年度中间,这对外贸企业的计算机退税申报和我处的计算机退税审核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不便。为继续加快本市的退税进度,使退税率提高的政策及时体现出来,我处决定改变以前年度在年中提高退税率后采用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进行补税率差的方法,而采用新、老两种退税率分两个系统进行分别、同步申报和审核的方法。现布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两种退税率、两个退税系统” 的概念
  “两种退税率、两个退税系统”是指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一套退税率和7月1日以后的一套退税率分别设置在两个退税申报系统中。
  7月1日以前的退税率和退税申报系统即为外贸企业目前使用的系统;7月1日以后的退税率和退税申报系统将由我处另行下发。

  二、“分别、同步申报”的概念和方法
  1、“分别申报”是指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根据出口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出口离境日期选择系统进行数据输入,如出口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退税数据仍输入到目前使用的退税申报系统中;若出口日期为1999年7月1日以后的退税数据则应输入到新的退税申报系统中。
  2、“同步申报”是指外贸企业可用同一个所属期在同一个规定申报时间段内对7月1日前后两个系统申报的数据同时向我处进行退税申报。如某一外贸企业在准备申报9909所属期的退税时工有10张出口报关单,其中2张为7月1日以前的8张为7月1日以后的。则该外贸企业应将2张为7月1日以前的出口报关单申报在“老系统”即目前使用的退税申报系统中,而将8张为7月1日以后的出口报关单申报在“新系统”即我处新下发的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在规定的申报时间段内向我处申报。
  3、“特别要求”
  A、“申报序号”的要求。由于外贸企业可以用相同的所属期同时申报新、老两个系统的退税数据,虽然我处也有两个相应的审核系统与之对应审核,但同一外贸企业同一所属期同一申报序号的数据将在今后年终清算的汇总数据库中造成数据的不唯一性。因此,特要求外贸企业在“新系统”输入所有数据时,“申报序号”字段必须从7001起始。如第一条记录为“7001”;第二条记录为“7002”;地一百零一条记录为“7101”;第一千零一条记录为“8001”,依此类推。
  B、“退税库存”的要求。由于本市外贸企业的退税实行库存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现使用两套退税系统后要对结余库存进行划分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现决定对外贸企业9908所属期后的结余库存实行新、老两套系统虚拟共用的方法。即外贸企业9908所属期退税结束后的结余库存在新、老两套系统中同时存在,外贸企业申报9909及以后的所属期时只要结余库存加上本次申报的进货大于本次出口即可。但进货凭证要对应出口的数据进行输入,不可在新、老系统中重复输入。虚拟库存的清理和结算在退税的年终清算中一并处理。

  三、本方法实行时间
  本方法的实行时间自各外贸企业的“9909”退税所属期开始。
  本方法未涉及的其他退税申报方法维持现行的方法不变,如有变动我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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