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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5 生效日期: 2001-10-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市政发(2001)95号)的总体要求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安监发(2001)48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近期内对我市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程序
  此次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按照先区县全面自查、后市上重点抽查的顺序进行。各区县政府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自查验收;市上抽验安排在11月上旬开始,由市公安局、安监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验收的重点和内容
  (一)所有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生产、流通、储存、使用企业和单位依法持证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种证件必须齐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厂(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二)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许可证等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和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跨省购销、临时调拨民用爆破器材合同鉴证专用章和调拨专用章的通知》、《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流通、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各项设施是否完备、可靠、特别是重点部位的防范设施安全有效。安全设备和设施验收时,必须符合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陕西省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治理整顿技术验收标准”和附件2“烟花爆竹验收标准”。
  (四)是否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流通、储存、运输使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各项记录完整、真实。企业管理、质量标准化、职工培训等工作得到加强、落实了责任制。
  (五)是否严格采取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出入库、领清退手续、爆破施工登记等措施,堵塞爆炸物品流失的漏洞,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对今年以来各级安全检查组查出的问题,是否按照安全规范,标准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对重大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作出了结论。
  (七)专项整治以来,有无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事件和事故发生。
  三、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以江泽民“七一”讲话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化对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市政府(2001)95号文件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层次与水平,突出重点,注重落实。
  (二)开展专项治理整顿,目的在于整改,消除隐患。各区县要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狠抓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对易发生群体性伤亡事故的重点部位,须采取果断措施整改,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罚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顶风不办的要严肃查处。通过严格的检查验收把各项安全整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收到实效。
  (三)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关闭,绝不允许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私自恢复生产、经营。
  (四)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管理责任制和业主责任制,做到区县县长、乡长、镇长、派出所长都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出了事故按责任逐级追查处理。
  (五)要强化依法监督监察的力度,选择整治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好的表彰,差的通报批评,并进行公开曝光,各级政府要严格监督管理,形成合力,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六)验收结束后,各区县政府要写出总结报告,务于11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安监局。总结中要汇报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情况,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还存在哪些问题,取得了哪些经验,有什么建议等,还要反映本辖区有多少民爆和烟花爆竹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检查验收了多少单位,查出多少事故隐患,发出了多少份整改通知书,整改了多少,还有那些未整改,什么原因,停产(业)或关闭了多少企业等具体统计数据。达不到要求的,要重新上报。
附件:  西安市烟花爆竹专项治理验收标准
  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验收标准
  (一)烟花爆竹按药物、半成品、成品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二)仓库设置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保证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设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装或配备有防火、防盗、防潮通风、防虫伤鼠咬、防雨防雷等方面的装置、设施或器材。
  (三)库房显眼处要公布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和书写醒目的如“危险品仓库,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语。   (四)库房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放置30cm高的垛架,并铺以防潮材料。
  (五)库区内应分别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工具,库房周围要有15一20m宽的防火隔离带。
  (六)库房内应有干湿温度计,以便及时检查温度、湿度,做好防潮、降湿通风处理。
  (七)库墙、库柱、库顶与堆垛之间,库内堆垛间应留有适当的距离,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堆垛间距离不宜小于0.7m,库墙、库柱与堆垛间不应小于0.3m。
  (八)库内堆垛高度,半成品、成品不宜大于1.5m,成箱成品不大于2.5m。
  (九)木质包装,严禁在库房内进行拆箱、钉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十)库内均不得安装火炉,不得使用电烙铁,严禁吸烟,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在库内进行封装、加工、打包等操作。
  (十一)保管员和装卸人员收发货物时要轻拿轻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
  (十二)库内要保持清洁,堆放整齐,地面和库房周围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的鞋进入库内。
  (十三)库房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出入库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验收标准
  (一)检查企业是否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检查是否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设计图纸,图纸上是否标明厂房用途,各车间、工房、库室面积、危险等级,是否限药量、限人员操作,图纸上是否有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或签章,厂房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厂房周围环境是否发生变化。
  (三)检查是否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检查生产区内是否有违章私搭乱建工房、工棚。
  (五)检查车间、工房、库室的建筑结构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和储存要求。
  (六)检查厂区是否有消防水塔,车间、工房、库室是否都有消防水池。消防栓及灭火器。
  (七)检查药物生产线、危险工序、药物工序、装药线、筑药线、制亭珠线、制黑火药线的生产工房是否有自然防护屏障及人工防爆土堤。
  (八)检查药物生产线的工房是否冲洗,是否有污水沉淀池。
  (九)检查厂房周围的安全防火隔离带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标准(15一20m)。
  (十)检查危险生产场所的电气设备、室内、室外线路、控制开关按扭的安装是否符合危险场所的电气规范要求。
  (十一)检查各生产岗位是否按规定着装上岗,是否有人穿高跟鞋、化纤衣服、裙子、短袖短裤、拖鞋。
  (十二)检查车间、工房、库室是否整洁,剩余粉尘纸屑、边角料是否及时运走并销毁。
  (十三)检查工作台上是否有石头、红砖、玻璃瓶、铁钉头及易摩擦起火的物品。
  (十四)检查车间、工房职工是否超员,领用半成品、散装成品、药饼、药物是否超量。
  (十五)检查车间、工房、库室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十六)检查车间、工房、库室是否有私架、乱接电源线路设备。
  (十七)检查车间、工房是否有童工、老弱病残或低智者在生产。
  (十八)检查是否改变厂房用途。
  (十九)检查药物生产工序是否使用铁质工具生产。
  (二十)检查盛药容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限量生产。
  (二十一)检查有药工房是否每天下班用水冲洗干净,工房内是否留有药物过夜。
  (二十二)检查是否使用禁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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