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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新的医院财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8 生效日期: 1999-08-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财社[1999]9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结合本市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新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和企业及其他部门办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企业及其他部门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新制度后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二、实施原则
  1、会计制度一步到位。
  从1999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一律按照新的医院会计制度执行。
  2、财务制度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医院财务制度的实施以收支结余不发生负数作为前提条件。凡具备提取修购基金条件的医院从199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不具备提取修购基金条件的医院,其财务制度改革应分步实施,1999年先提取专用设备修购基金,全部固定资产提取修购基金的分步实施的时间由医院提出报同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卫生局备案。

  三、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
  1、关于医院修购基金提取的折旧率问题。
  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固定资产按帐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的规定,结合本市医院实际情况,1999年先按固定资产大类综合提取,以后逐步实行按固定资产小类或单项提取。1999年固定资产大类提取比例规定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月折旧率为0.25%-0.3%。
  (2)专用设备月折旧率为1.2%-1.4%。
  (3)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月折旧率为1%。
  医院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购置费”科目列支后转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
  2、关于药品收入超收上缴的执行问题。
  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院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办法,医院纳入总量控制的医药费总收入和药品总收入超过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以及卫生主管部门处以的超收罚款应在收支结余中扣除。
  本市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的有关财务处理暂按现行办法,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3、关于各项劳务提成和奖金计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奖金和其他各项劳务提成的分配总额,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在“医疗支出——其他工资”科目核算,并停止执行超额劳务等各项劳务提成办法,取消从结余中提取奖励基金的制度,各单位不得超额度进行发放。
  4、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医疗款的处理问题。
  各医院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收医疗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一次性核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超过三年应收医疗款的处理按周转金、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核销。
  实行新制度后,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医药费科目的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
  5、关于各项资金净结余的处理问题。
  周转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事业发展基金和院长基金转为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中的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转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转为专用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转为应付工资。
  6、关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改变后的会计处理问题。
  固定资产划分标准改变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属于在库的低值易耗品转入库存物资,同时将固定基金转为事业基金;属于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同时转帐核销。
  7、关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处理问题。
  医院扣除应缴超收款后的收支结余1999年暂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支出。
  8、关于管理费用分摊问题。
  为了按支出科目分摊管理费用,在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科目的一级明细科目下增设“管理费用分摊”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间接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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