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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各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4 生效日期: 1999-08-04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9]56号《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体系的正常运行,防范和化解证券营业部风险,现要求本市各证券经营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风险防范、法人责任意识。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内部风险控制度,加强证券营业部资金管理和技术安全工作,各法入机构应加强对所属及托管证券营业部的集中统一管理。。。

  二、遵守行业准则,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业务秩序,保证技术安全。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证监会证监市场字[1999]22号《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规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
  三。各证券营业部要严格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所核难的业务范围经营,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开展自营业务。
  四。各证券营业部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要求,采用不同传输介质的通讯线路互为备份,同时还必须建立通讯线路断开或故障时的报警和自动切换机制,以防止因通讯线路故障造成交易中断事故发生。
  五。证券营业部如发生因技术故障;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兑付困难或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报告其公司总部、信托投资公司人业务主管机关、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和我办,报告内容应包括营业部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己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以及营业部投资者开户情况和资金情况等。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向上述部门报送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如事故的直接原因确系证券业以外单位所致,应当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及时向客户通报情况。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的风险防范工作。我办将对上述工作适时进行检查,并将作为证券营业部年检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考核的内容。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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