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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 2001-09-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发[2001]90号

各地、市物价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杨陵区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0号),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从事非营利性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等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相应合法资格,方可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服务需收取费用的,须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持证收费。并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在物价部门办理过《收费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及时到民政部门登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未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不得再开展收费活动,由物价部门收缴《收费许可证》。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范围
 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范围
  1、教育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管、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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