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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停业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市[2003]75号

各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自从我市报道首例“非典”病人以来,防治“非典”的形势日益严峻,药品销售量成数倍甚至数十倍增长,我市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着首都市民的药品供应,面对“非典”疫情带来的压力,紧急调运药品,加班加点,保证供药,对减少市民恐慌心理,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贡献。目前,我市防止“非典”的战役已进入攻坚阶段,药品零售企业发挥关键的作用,为了保证药品供货渠道的畅通,现就药品零售企业在防治“非典”期间申请停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和负责人要关心店员,在工作中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适当安排店员的休息,保证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在北京市防治“非典”期间,要以大局为重,不得无故擅自停业,以保障市场的药品供应。如确有店员感染等原因需要停业的,需报经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分局局长审批后方可停业。 
  三、对在防治“非典”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停业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请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药品零售企业,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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