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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4 生效日期: 2001-08-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信发[2001]85号

各地、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清整办、编办、财政厅、纠风办、司法厅、工商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陕价信转发[2001]16号),明确地规定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机构、职责任务、资格审定和经费来源等问题,是规范和理顺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循序的一个重要文件。此文下发后,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在清理整顿价格鉴证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立职责范围、规范价格鉴证工作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全省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到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上来,贯彻落实工作的力度不够,有些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还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为了进一步理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秩序,把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合法机构。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1994年联合发出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陕高法发[1994]21号)、1997年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陕价信转发[1997]22号)和今年省级七部门联合转发的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陕价信转发[2001]16号)的规定,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其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因此,各级价格部门必须全面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二、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资质管理。根据《价格法》及国家计委、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格证书》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陕西省物价局颁发,其他任何部门或机构都不得颁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方面的“许可证”或“资格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格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将按规定实行年审制度,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要停止执业。各地价格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条件做好资质年报和年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清理社会中介机构的《陕西省收费许可证》。除各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外,其他任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都不得再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认证和评估业务。各级价格部门要对过去颁发给社会中介机构的《陕西省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是标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认证和评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陕西省收费许可证》,一律收回,重新核发。

  四、开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专项检查。今年4月30日省级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陕价信转发[2001]16号)下发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还继续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并收费的,属于违法收费、乱收费,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进行查处。这项工作由地市根据当地情况具体安排部署,最迟应在11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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