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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 2002-03-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2]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经过多年的发展,通过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企业运行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之一,在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意见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省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之一。全面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对加速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思想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二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要围绕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思路和“十五”计划的发展目标、战略和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为关键,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向产业规模化、企业集团化、资本多元化、市场国际化方向发展。要有重点地扶持~批农业型民营科技企业成长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二、深化改革,推进民营科技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 
  (三)民营科技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股份制改组成为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参与承包、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委托经营或托管国有中小企业和科研机构,本单位科技人员提出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民营科技企业或个人经批准可以购买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允许3年内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可获25%的折扣优惠。 
  (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支出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吸纳专业科技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提高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实现人才和技术资源互补。有条件的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实验室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创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民营科技企业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通过利润分享、股份期权等方式建立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在企业决策、管理和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行使合法权益。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的项目评估、贷款担保、人才培训、政策咨询提供优质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成为自创信誉、自负盈亏、自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扶持,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各种科技资源参与民营科技中介服务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民营科技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要保证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八)民营科技企业在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科技经费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商登记注册、外贸经营权、许可证管理、土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或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计划、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基金),在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均可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民营科技企业。 
  要从管理体制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地参与政府各类计划项目的竞标。在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对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的项目与其他企业申报的项目一视同仁。对批准立项的民营企业给予同等支持。 
  (九)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在民营科技企业中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发的《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3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十)实施金融扶持政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调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筹措问题,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帮助解决民营科技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正常流动资金的贷款。 
  切实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要运用企业互保、联保等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贷款担保。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交纳入会资金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方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帮助民营科技企业解决贷款担保困难的问题。 
  (十一)民营科技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机遇,采取直接接受投资、咨询、委托孵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加快与创业资本的沟通、融合,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寻求创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十二)民营科技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创办人的家庭住所可作为经营场所。科技成果经评估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 
  (十三)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及使用国有土地,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可依法出租、抵押,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十四)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民营科技企业急需的高层次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纳入云南省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云发[1999]46号)。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工作,经评审合格者,可获得相应技术职称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鼓励省外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来填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并享受省内的各项优惠政策。省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联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无形资产所占股份可不受限制,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十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应具备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及相关条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及相关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在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加强对民营科技工作的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计划、科技、财政、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各部门要从自己的职能和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信息服务、政策扶持和宏观管理。 
  (十九)依法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与民营科技企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检查,保障落实。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依法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市场合法地位和法人财产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十)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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