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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集资改建国家直管公房(住宅)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31 生效日期: 1988-12-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房改办、房产局、建设银行制定的《桂林市集资改建国家直管公房(住宅)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用集资办法改建国家直管公房(住宅)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市国家直管公有住宅共有70万平方米,其中需改建的达40万平方米。这些住宅大多属解放前搭盖的砖木结构房屋,早已超过使用年限,且破旧不堪地占据市中心区黄金地带,影响市容。拆除这批房屋进行重建,总需投资1.8亿元。根据国务院房改实施细则精神,我们制定了《桂林市集资改建国家直管公房(住宅)实施办法》,拟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运用房改金融手段,以适当优惠条件,鼓励住户和社会集资进行改建。以引导城市居民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物价稳定,改变旧城面貌。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贯彻执行。
  桂林市集资改建国家直管公房(住宅)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遵照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金融集资办法,改建国家直管公房(住宅),达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进住房商品化的目的。

  二、组织和领导
  市房改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由市房产管理局指定一个职能部门和桂林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具体实施,各房产管理所予以协助,并负责旧房拆除、搬迁和安排住户自找住房过渡等工作。

  三、集资办法
  1.所有改建点,要报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批定点。改建方案经过批准后才能实施。
  2.逐幢绘制施工兰图,编出预算,拟出分户的造价和售价。
  3.改建后的住房实行新房新价新租金。出售,不低于成本价;出租,不低于房改制订的租金标准。兰图、售价、租金于改建前向住户公布。或买或租由住户选择,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或租赁权。改建安置后的剩余房屋,可向社会出售。
  所有售房在办完经济结算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发给产权证。
  4.凡买房者,需预交改建房价70%的现金,其余30%可由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发放抵押低息贷款,贷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期间,产权证由桂林建设银行保管,贷款本息还清后,退回产权证。
  5.为了配合旧房改建,桂林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在每个房管区设一个营业所,在房管所的配合下具体办理筹集资金和结算事宜,开展住房储蓄。

  四、优惠条件
  为了鼓励居民集资改建破旧危房,建议同样给予市政(1988)63号文件的优惠待遇。即:
  1.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报请市计委列入指导性计划执行;
  2.免征建筑税、营业税;
  3.免收城市建设大配套费;
  4.免购重点企业建设债券。
  这些优惠,通过降低住房售价,全部转让给购房者,使购房者得到实际利益。

  五、经济核算
  凡需进行改造的国家直管公房(住房),都应逐片、逐点、逐幢进行经济核算,事前预算,事后决算,正确计算房屋成本价和标准成本租金。房屋成本构成包括:
  1.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拆除旧房的合理估价;
  3.改建时期的房租损失和住户搬家补贴;
  4.管理及其他费用。

  六、增值处理
  总的投入产出,由市房产局和桂林建设银行共同负责,按七、三比例分负盈亏,原则上不许亏损。盈余(增值)不上交,不交所得税,分别作如下处理:
  1.房产管理局所得70%份额,留作住房建设基金,在房地产信贷部开立专户,周转使用。
  2.建设银行的30%份额,用于住房信贷基金,专帐核算,继续支持住房建设贷款。

  七、私房处理
  成片的破烂公房中,掺杂少量的私房,根据规划需要一并拆除重建。凡应当拆除重建的,经济上应作分别处理:
  1.私房业主愿意参加集资者,可以比照公房处理,即旧房作价抵充集资,新房按本片统一定的优惠价售予。房地产信贷部可予最大限度为30%的抵押贷款。贷款本息还清后,退还房屋产权证。
  2.私房业主不愿参加集资者,由房管所在附近安排质量和面积大致相同的住房,等价交换产权。
  3.私房业主房屋,可按照市拆迁办法规定,作价予以收购。

  八、维修保养
  重新建设的住宅楼,产权分别属各集资户,有关维修保养按市集资建房办法实施细则一样处理。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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