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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已离退休的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7 生效日期: 1999-06-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组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1999]11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养老金较低的老专家适当发给生活补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专家。  1~6级的专家是指:1985年工改以前工资为专业技术级别1级到6级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相当这类技术职务的其他科技干部基本工资(不含保留工资、浮动工资等,下同)在相当工程技术工资6级及其以上的也可列入范围,其中基本工资相当工程技术工资3级(237元)及其以上的,可比照1~3级专家实行补贴;基本工资相当工程技术工资6级(157。5元)及其以上不足237元的,可比照4~6级的专家实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本人原专业技术级别和月养老金总额确定补贴标准。原专业技术级别为1~3级,月养老金总额不到1000元的,发给补贴,补足到1000元;原专业技术级别为4~6级,现月养老金总额不到800元的,发给补贴,补足到800元。  今后正常调整养老金时,这次增加的补贴不予冲销。  

三、审批手续  符合本通知规定领取生活补贴的人员,由单位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单位在送审时,需附带已退休的专家在1985年工改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已离退休的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件)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支付  补贴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执行。  给部分已离退休的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是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附件:《已离退休的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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