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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等艺术院校及非艺术院校艺术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 1999-06-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财[1999]33号

各高校: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79号《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结合本市高等艺术院校及非艺术类高等院校的艺术专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市高等艺术院校生均培养成本,并考虑到学生承受能力,从1999学年起,新招收入学的学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规定幅度内,培养成本和就业后收入较高的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等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从高确定;需要国家重点扶植的专业和培养成本相对较低的理论、教育等专业的学费标准应从低确定。1998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

  二、非艺术类高等院校的艺术专业,参照上述高等艺术院校的办法执行。

  三、接本通知后,请各高等艺术院校及非艺术类高等院校在二周内将艺术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市教委审核,由市教委和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各高等艺术院校及非艺术类高等院校的艺术专业应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免其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特困生必要的生活补助,确保他们完成学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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