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管[1999]第146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市家具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家具零售企业的标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畸高标价行为”认定如下:
一、家具商品零售的明码议价标价签(红色)标明的参考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率(议价幅度)为如下幅度的,该参考价为畸高标价:
1.进口家具、红木等深色硬木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超过20%的(实际成交价低于参考价8折的);
2.除上述家具外,其他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超过15%的(实际成交价低于参考价8.5折的)。
二、对畸高标价行为按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的价格欺诈认定。
三、家具销售中牟取暴利的行为,仍按有关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