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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审批登记程序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6 生效日期: 1999-05-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鼓励和规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根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经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概念
  外商投资金业集团是指以境外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 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金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组建而成。即由同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五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为 成员形成的集团。 母公司是指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除外)。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外商投资者至少拥有五个以上子公 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审批登记程序
  (一)市外资委同意筹建的批复;
  (二)市工商局对集团名称登记;
  (三)市外资委同意变更母公司名称,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
  (四)市工商局对集团设立登记;
  (五)市工商局对母公司变更登记。

  四、审批登记细则
  (一)向市外资委申请筹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筹建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3、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4、母公司及其集团成员的董事会决议(若是股份公司则提交股东会决议);
  5、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 应当由其母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名称登记规定所应提交的文件。
  (三)向市外资委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市外资委关于筹建登记的批复;
  3、母公司及其集团成员的董事会决议(若是股份公司则提交股东会决议的本);
  4、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
  5、名称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四)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如下:
  1、市外资委关于变更母公司名称、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
  2、母公司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3、企业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母公司及其集团成员的董事会决议(若是股份公司则提交股东会决议);
  7、名称核准通知书;
  8、其他有关文件(以上文件在名称登记时己提交的,则可免交)。 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五)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7条规定:“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所以母公司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应 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原审批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一;
  4、母公司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五、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 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经市外资委批准后,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各案。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其他有关文件。

  六、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其他有关文件。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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