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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3 生效日期: 1994-04-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税政二[1994]15号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2号《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省局对地(市)局实行“单项计划,单独考核,单项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并将个人所得税执行政策、加强征管和完成收入任务的情况列入局领导政绩考核的具体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层层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源泉控制,认真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制度。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调查摸底、分类排队,从高收入的单位和重点部门、行业做起,尽速落实代扣代缴岗位责任制,并及时填发“扣缴义务人登记表”(表式附后),各征收单位应将登记表汇总造册,有条件的可录入电脑管理。省局已着手开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各地应做好宣传发动和推广使用工作,力争取得新突破。

  三、继续抓好申报工作。个人所得税试点县(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申报试点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报省、地(市)局备案。各地应特别注重抓好收入大、影响大的纳税人的申报工作,要抓紧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各试点县局及地(市)局应于每季后15日内分别向省局报送5个和10个以上个人收入大户的纳税资料,包括申报表及税单复印件。

  四、大力强化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各地应认真调查摸底,消灭漏管户,及时调整所得税带征率。全省个体工商业户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可参照同行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但对个体户业主的月工资暂可在800元以内税前扣除,雇员工资参照同行业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列支。

  五、开展重点部门检查,依法强化税收刚性。省局已决定对铁路、电力、金融等重点部门代扣缴执行情况试点工作,要求这些部门自查1993年度及1994年1-3月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于5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地应在上半年内对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开展宣传辅导、发动自查;对自查不认真的单位,集中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并注重总结积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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