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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返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9 生效日期: 1999-04-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返还,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两级财力”的扶植支持原则,按谁收谁返,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原收入渠道和比例实施专项返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
  1、 1998年至2000年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
  2、 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交请土地出让金。
  3、 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并已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应提供的资料及程序
  1、 申请想受转化项目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返还政策的有关企业,应在转化项目认定证明、技术成果转让、合作合同和技术成果已实际投入项目的有关证明及市房地局对项目用地认定等有关资料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主管财政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 经批准后,市、区县财政部门据此专项返还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板使用费。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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