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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2 生效日期: 1999-04-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1999]13号

  为实施1999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现将检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凭证及范围:
  本次检查的凭证及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举的凭证,其中包括实行汇总缴纳、代征代扣代

缴的凭证以及在国外书立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二、检查的内容
  (一)在营业帐簿和其它应纳税凭证上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贴花,粘贴的印花税票(印花税收讫专用证)是否予以注销,有否将已贴用的

印花税票(印花税收讫专用证)揭下重用;
  (二)已贴花的凭证所载金额有增加的部分,是否足额补贴印花;
  (三)对应贴花的未兑现合同,是否贴花和按规定期限保存,有无私自销毁;
  (四)纳税单位有否擅自以汇缴方式办理纳税;
  (五)纳税单位有否将单位内所有应税凭证合并计税,以汇缴或开“印花税缴款书”方式纳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核批汇缴单位,即应同时具备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和每月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两个条件;
  (七)已办理汇缴单位的汇缴手续是否完备。如纳税单位是否书面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有否书面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是否

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汇缴许可证》;
  (八)汇总缴纳的凭证有否缺漏和超过限缴日期;
  (九)负有代扣税义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十)代扣税单位有否将应代扣代缴的税款截留或挪作他用,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缴库期限解缴税款;
  (十一)凡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包括未办理登记、有书立领受应税合同〈凭证〉的单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印花税

纳税登记册》或该册已领用但已用完,却尚未按规定及时再领用的;
  (十二)纳税人是否按《印花税纳税登记册》的填写内容及时、认真予以登记。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检查采取以自查为主,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各区(县)局、分局应制订

检查计划,确定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时限。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军队的应纳税凭证,也应统一安排力量进行检查。
  (一)自查。各区(县)局、分局要发动、辅导应纳税单位和个人认真开展自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中,自查面应覆盖全部征管户数


  (二)重点检查。由于印花税具有涉及面广、收入零星,由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的特点,重点检查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购房户书立的购房合同或以参建联建名义,实为购买现房和期房的购房合同和以租代售合同的检查。
  2、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单位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书立的购房、售房、房屋转让、房屋租赁合同的检查。
  3、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检查。
  4、对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条例》列举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的检查。
  5、对有经营旅游项目的单位所书立的购销、加工承揽、货物运输、财产租赁等合同的检查。
  6、对技术合同,是指《条例》列举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的检查。
  7、对关、停、并、转单位和有短期经营行为的单位书立应税凭证的检查。
  8、对一些错漏税较多的应税凭证的检查。如工业、商业、物资、外贸部门书立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

的调拨单,要货单据或要货成交单据,企业集团性公司内部所签订的各类计划、加工任务书等,无金额、无数量的购销合同,商品房的预

售合同和出售合同,本市房管部门与承租户签订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业务的结算凭证,银行系统记载营

运资金的资金帐,企业记载增资扩股的资金帐,铁道部所属在沪单位的各类应税凭证,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

程承包合同(总包、分包、转包)。应深入到企业内部予以检查。
  (三)重点检查面。本次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重点检查面,可由各区(县)局、分局结合本局年内户管检查计划予以确定。
  (四)总结整改。各区(县)局、分局要将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情况,认真按期填写《印花税纳税检查统计一览表》,检查结束后要作出检

查小结,包括查出的主要问题、错漏原因及征管措施,并于六月十日前书面报市局地方税处。市局则在总结全市印花税纳税检查成果的基

础上,于七月底召开全局系统的印花税纳税检查总结交流表彰会,提出并落实相关的整改措施。

  四、检查中的政策。
  (一)检查工作应以《条例》及《实施细则》为政策依据,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自查出来的问题,除补贴印花税票自行纠正外,可免予处

罚;对被税务部门查实的印花税违章的处罚,统一按市局沪税地[1994]53号《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65号〈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罚则执行。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自查中对有些凭证是否贴花难以鉴别和对税收政策尚有不明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暂缓贴花,得税务机

关检查时再作处理。

  五、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纳税检查的辅导。可结合《印花税纳税须知》的内容宣传印花税纳税规定和本次检查的有关事项。市局《关于

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将刊登在4月7日《解放日报》和1999年第4期《上海财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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