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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10 生效日期: 1994-10-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4]25号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管理,使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订本制度。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管理,适用本制度规定。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按本规定的要求负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一、管理队伍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经常组织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各级税务机关须指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保持队伍稳定,做到职责明确。
  (三)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业务、履行职责。
  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好移交手续,将专用发票及有关情况造册登记,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当面清点实物,一次交清,签名负责。

  二、专用发票发放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需各种版面的专用发票的数量进行调查,作出计划。地、市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年度所需专用发票种类及数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地、市税务局统一向省国家税务局领购专用发票(除直接发送外),并逐级发放至基层税务机关。
  (三)各级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必须做到专人、专车,武装押运,车辆须防盗保密,防雨防潮。
  (四)各级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时,应先编制《专用发票发放登记表》,将所发放专用发票的版面、数量、字轨、起讫号码在《专用发票发放登记表》上登记清楚。领、发双方经办人必须当面点清验收,并在《专用发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以示负责。《专用发票发放登记表》领、发双方各执一份,做为登记专用发票帐册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保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建立专用发票仓库(基层税务所目前尚无条件的,也应购置保险柜)。不得与其他票证混存。专用发票仓库(柜)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咬虫蛀的条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帐册,及时记载各种版面专用发票领购、发放、结存情况。做到帐物相符,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三)专用发票仓库由专用发票管理员专人管理。
  (四)基层税务机关及专管员应督促领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落实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

  四、专用发票领购
  (一)基层税务所一般按月向县(市)税务局领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以两个月用量为限。
  (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由县级税务机关凭已审批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类别、用量,加盖公章后发给, 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证向其所辖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类别和数量均应记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
  (三)税务专管员对所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应加强指导。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专管员应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领购专用发票条件的,经专管员(或指定的审批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上签注准予领购意见后,方可发售专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发售专用发票的单位可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结合计算机管理的特点制订审核办法。
  (四)发售专用发票经办人员向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应督促其当场验收并一次性在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统一规定的“企业发票专用章”。

  五、专用发票核销
  (一)对一般纳税人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对已用的专用发票存根,用票单位先行自审,并填好《用票情况汇总表》。然后,由专管员或发售专用发票经办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办理销号手续。
  (二)用票单位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使用专用发票条件的,以及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破产、歇业等,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办理专用发票的清缴手续。
  (三)对检验时发现缺号、空号、缺联、错联等印刷,装订错误的专用发票,以及作废处理的空白发票,应切角或加盖“作废”截记。到期后予以销毁。

  六、检查审核
  (一)各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对本级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盘点,填写盘点表并签字。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二)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情况实行计算机交叉审核。(办法另行制订)。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交叉审核以及平时工作中发现的专用发票的问题要及进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把查处结果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馈或报告。丢失专用发票要及时登报和函知兄弟税务机关声明作废,并随时向上级报告。
  (四)对外地税务机关来函要求协查的专用发票,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负责、及时地给予调查和反馈。

  七、奖励和惩处
  (一)对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办事造成专用发票丢失、被盗、被抢、被烧等事故,以及其他严重的失职行为,要给予严格的纪律划分;对内外勾结,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活动的,要依法严惩。
  本制度规定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解释。本制度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符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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