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对谷物联合收割机收取农机服务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4 生效日期: 1999-03-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9]第088号、沪财综[1999]10号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谷物联合收割机收取农机服务费的请示》(沪农机[1998]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谷物联合收割机收取农机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1、进口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每台每年90元。
  2、国产悬装式联合收割机每台每年60元。
  三、农机服务费主要用于购置农机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设备和仪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场地、库房设施维护;农机具质量检查;组织农机作业活动;向农机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辅导等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农机管理部门本身的人员、奖励、福利等消费性支出。
  四、各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对谷物联合收割机收取农机服务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农机服务费专用收据。
  五、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六、接文后,请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所属地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