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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1-27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4]综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3)48号《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税率为10%;
  二、 台球、游艺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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