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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的规定〈〈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16 生效日期: 1986-12-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107号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当年各项应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或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五千元的,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但不调整自治区下达各市、县的征集任务。
  二、市场管理收入,按扣除支付雇用临时工人头经费后的数额计征,区财政厅(85)财税(4)第40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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