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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展我区烤烟、卷烟生产若干政策的试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29 生效日期: 1986-08-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烤烟、卷烟是高税率产品,发展烤烟、卷烟是我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发展烤烟、卷烟生产必须制订符合我区具体情况的政策,进一步调动烟农、卷烟厂、烟叶产地县(市)财政的积极性,使我区烤烟、卷烟生产能稳步地发展。   一、关于种植春烤烟的政策问题(1)
  1、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厅、区烟草专卖局>(桂政办[1985]17号)对经批准的春烤烟基地县(市)仍实行春烤烟收购价外补贴,即;一级烟每担补贴70元;二级烟每担补贴60元;三级烟每担补贴50元;四级烟每担补贴40元;五级烟每担补贴10元。上述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百分之六十,县(市)财政负担百分之四十。五级烟从一九八七年起不再实行价外补贴。    2、为了提高我区春烤烟质量,满足卷烟厂生产甲、乙级卷烟原料的需要,一九八七年春烤烟质量指标,要求上中等烟占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一九八七年起不收购青三和末级烟。对于提早种植,清明收烤,属于半冬半春的烤烟,一律不给价外补贴,也不收购。
  3、为了避免乡、县和邻省之间烟叶倒流和抢购现象,一九八七年起全面推行购销合同制,发给种烟户购销合同证,凭证在本县交售烟叶,发给化肥价差补贴。一九八七年起除烟草总公司计划内供应的复合肥外,再由财政补助三要素复合肥一部份价差,即:收购一、二级烤烟每担补助复合肥价差价6元;收购三、四级烤烟每担补助复合肥价差4元;其他等级的烤烟不补贴化肥价差,上述补助肥料价差区财政负担百分之四十,有关县(市)财政负担百分之四十。
  4、一九八七年起烤烟收购,富川、钟山两县由县烟草公司直接设点收购,其余各县暂由县供销社代购,由县烟草公司复烤。
  5、推广科学种烟,搞好科学种烟示范田,富川、钟山等八个种植春烟基地县(市),一九八七年起每个种烟基地县计划种植春烤烟示范田地100 亩,按种烟规范技术要求种植,并有专人负责,上中等烟叶要求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每亩定额补贴100 元,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6、三江、南丹、隆林等三个新发展的烤烟县,比照八个烤烟基地县,执行各项政策和有关补贴。
  二、关于卷烟的政策问题
  1、生产甲、乙级卷烟补贴,仍按区财政厅(86)财税计(工)字第14号通知执行:
  (1)按税务部门征税入库的课税数量,属甲级卷烟纳税的(即:每大箱出厂价在1200元以上,缴纳产品税款720 元以上)每大箱给予补贴60元(与上海联营的金花茶和大金狮牌卷烟,亦按每大箱补贴60元给工厂)。
  (2)按税务部门征税入库的课税数量,属乙级卷烟纳税的(即:每大箱出厂价在680 元以上,不到1200元的,缴纳产品税款408元以上,不到720元的)每大箱给予补贴40元。  上述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百分之六十,县(市)财政负担百分之四十。
  2、为了鼓励种烟产地县(市)的积极性,对我区种烟县(市)调出的一、二、三级烟叶,实行卷烟产品税返还的办法,一级烟叶每担返还卷烟产品税50元,二级烟叶每担返还卷烟产品税40元,三级烟叶每担返还卷烟产品税30元,这些厂返还以后,再按规定的比例实行自治区与县(市)分成,调出烟叶县(市)所得返还卷烟产品税,应作为财政收入列入预算,自治区不再参与分成。本县生产的烟叶,本县(市)卷烟厂使用的,不再实行财政返还。
  三、卷烟厂技改贷款归还问题 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和折旧归还。用新增利润和折旧资金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各地区、各部门无权自行决定用产品税归还贷款。
  四、上述规定从一九八七年试行。
  (1)有关种植春烤烟的政策问题请按(89)桂两烟办字第八002号,[89]财税计字第12号>执行.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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