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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科委等八单位关于再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7-29 生效日期: 1986-07-29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1986]8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含防城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科委等八个单位《关于再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再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在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的推动下,我区科技体制改革,沿着正确轨道,不断地向前发展。然而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政策界限问题。为确保我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当前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再明确如下:


  一、关于科研院(所)税收问题
  1、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暂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技术入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用于发展科研事业;
  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所得税的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照章纳税)。
  2、科研院(所)自筹资金兴建的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用自筹投资新建科研单位的生活配套设施,按各级计委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确定的投资,免征建筑税;科研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生活配套设施,交税确有困难的,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建筑税。
  3、凡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其中集体企业和在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的企业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新产品免税期满后,销售利润在百分之五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对于未列入试制计划的新产品,试制鉴定后经自治区和地、市科委、经委确认,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凡给予减免税的新产品,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减免的税收,要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4、科研院(所)生产的常规产品,应按国家规定交锐。

  二、关于科研院(所)的奖励问题
  (一)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的奖励办法:
  1、已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但仍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科研院(所),可按纯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作为发展基金,百分之二十作为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作为奖励基金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免征奖金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2、开始减拨事业费,部分自费(自费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依靠国家进行工资改革的科研院(所),从 纯收入中按百分之五十作为发展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奖励基金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免征奖金税,超过免税限额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费,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科研院(所),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征奖金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3、做到事业费自主,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科研院(所),从纯收入中按百分之五十作为发展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奖励基金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征奖金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二)农业科学研究、社会公益事业和技术基本类型的科研院(所)奖励办法:
  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事业费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的科研单位,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三十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可按百分之五十作为发展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奖励基金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工资的,免征奖金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三)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院(所)奖励办法:
  凡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可从节余的事业费中提取适当金额,用作奖励基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多种类型科研院(所)的奖励办法:
  凡从事多种类型科研工作的科研院(所),可分别参照上述(一)、(二)、(三)项的奖励办法、提取奖励基金,其奖金分配办法,既要照顾全面,但也不要搞新的平均主义。
  (五)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以及自治区及国务院各部授予的省(部)级的上述各类奖的金额,均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并免征奖金税。
  (六)凡参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科研和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在其所属单位应得的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应不低于从事其他科研任务人员的奖励水平。
  为加速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科研和技术开发任务,由自治区科委和主管厅局在项目经费中保留适当经费,用以奖励在科技攻关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此项金额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上山下乡支援农村,发展乡镇企业,待遇从优。

  三、关于科技人员的兼职和从事业余技术工作等问题
  1.科技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和承担本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科技人员要讲理想,讲风格,发扬献身精神。
  2.科技人员的兼职劳动由单位有组织地进行。兼职劳动报酬,由聘请和受聘单位双方共同议定。兼职劳动的收入由单位统一分配。百分之五十用于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福利,百分之二十用作直接参加兼职活动的科技人员的酬金。
  3.科技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个人适度地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在开展业余技术工作、咨询服务过程中,要利用本单位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或确需占用少量工作时间的,应予先报经本单位批准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或按照事先与本单位达成的协议,确定收入的分配比例。
  4.科技人员在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兼职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职业道德、医德规范、信守兼职合同,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泄漏国家和本单位的机密,不得私自转让集体共同创造和属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不允计转让不成熟的科技成果,违者要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关于技术开发中心和技术市场
  1.要划清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开拓技术市场,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同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的界限,要鼓励开拓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鼓励科研所、设计院、大专院校积极参加技术市场活动。
  2.技术市场活动包括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联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出口、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技术市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根据买卖、中介各方的需要,可以办成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科技交流交易会等多种形式,不要强求划一,要鼓励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等单位向城乡及时提供各种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根据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需要,可以印刷科技资料、讲义,供本系统内部使用(封面印上“内部资料”字样,不得对外出售),适当收回工本费。
  3.在技术市场上进行转让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或成熟的阶段性技术成果。转让者应如实地说明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不要夸大,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用户;不准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更不准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时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4.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可从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净收入中根据转让技术的难易程度、转让费多少、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转让次数,提取百分之五至二十的金额,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酬金,此项金额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5.各级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市场,可以担任技术转让的中介方(中介人),中介方(中介人)的职责是协调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洽谈、签约;监督合同的执行;调解出让,受让双方发生的纠纷。
  6.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和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的科技人员,应和其他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工作待遇、技术职务和生活待遇,对他们中的成绩卓著者以及对开拓和发展技术市场有贡献者,应给予奖励。
  7.各系统建立并经自治区技术市场协调小组办公室登记的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技术交贸活动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技术开发中心、技术交流、推广站),可享受研究院(所)的同等待遇。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五、关于在推广新技术过程中涉及物资商品问题
  技术开发、推广、交流机构,在为各种生产活动进行技术服务、推广新技术过程中,可配合商业、供销部门,并经协商同意,代销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资商品;当地短缺的物资商品经商得商业、供销部门同意,可直接从外地进货代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遵照执行。

区科委      区体改委
  区经委        区农委
  区财政厅      区税务局
  区出版局      区供销社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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