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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0-14 生效日期: 1985-10-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文化厅《关于发放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的请示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我区文艺演出工作,总的来看形势是好的。但也有某些企业和团体,无视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私自组织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地演员,在我区进行营业性演出,并且有的节目格调不高,演出秩序混乱,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了使我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有效地管理好文化市场,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现根据文化部最近下发的《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的通知(文艺字【85】第5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如下规定。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市、县各有关单位执行。
  关于发放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一、凡进行营业演出的我区各级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和经营营业性演出的场所(包括剧场、影剧场、礼堂、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艺术馆、音乐茶座、音乐舞厅、露天影剧院、饭店宾馆等),均须申报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
  二、《营业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制定,自治区文化厅统一印刷。地、市、县所属艺术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的《营业演出许可证》,委托各地、市文化局发放;自治区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和演出场所的《营业演出许可》、由区文化厅发放。
  民间艺人和业余剧团进行营业性演出,应报请地(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并上报区文化厅备案。
  《营业演出许可证》只限本单位和本人使用,转借无效。
  三、《营业演出许可证》按文化部规定共分三种;发给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为绿色;发给演出场所的为红色;临时申请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发给《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为了便于管理营业演出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演出检查证”,发给文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检查使用。
  四、我区各级艺术表演团体赴区外演出和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的艺术表演团体来我区演出、应按计划执行。
  我区无演出计划而需赴区外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须经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审定,报自治区文化厅批准。(毗邻地区演出由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演出介绍信,并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方可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联系演出。
  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无计划来我区演出的,须分别持有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经区文化厅同意后,方能安排演出。
  五、文艺演出由自治区文化厅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得私自组织区内外艺术表演团体、演员、演奏员和电影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违者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六、非文化部门举办的庆祝活动、纪念活动、联欢等一般不能售票演出,如进行工农业性文艺演出,须向地(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但组织者不得以此盈利。
  七、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艺人和业余剧团)所演出的剧(节)目必须是健康的,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者吊销其《营业演出许可证》,并追究领导责任。营业演出场所必须注意安全,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予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已发的应予收回。
  八、邀请港澳地区艺术团(组)或个人来我区演出,应按国办发【1983】81号文件精神,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文化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港澳地区的艺术团(组)和人员直接发出邀请。
  九、本规定自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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