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外[1999]11号
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在再投资后未满五年内转让其部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应如何处理其获得的再投资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沪税外分业[1998]60号)收悉。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投资外方相互转让股份后如何处理再投资退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9]31号批复如下:
一、对于德意志投资开发公司(简称DEG公司)所转让的其占有的合资企业15%的股份中,属于在1992年至1995年间以其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形成的部分,因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条的规定,应当由DEG公司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二、对于德意志GKN汽车公司(简称GKN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GKN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